老王的女儿小王去世了,小王在一单位工作,未结婚,无儿女,父母健在。小王过世后,老王想去领取女儿账户内遗留的十几万元公积金。结果,老王被告知不能领,因为查证发现小王在外地有一套房子在贷款(申请公积金贷款了),并且房子为小王与朋友小李按份共有,产权证上载明各50%产权。
当初,小王用首付+公积金贷款买房,共付了65万元,朋友小李首付+公积金贷款也共付了65万元,两人出资比例相同,均为50%。因此,现在老王只能继承女儿小王名下的房产份额,而不能继承公积金。
不过,老王不能直接将女儿的房产份额转让给小李,因为房子在女儿名下,老王需先对女儿名下的房产份额做遗产继承公证,之后才能给房子办过户,过户给朋友小李,小李才能支付老王相对应的费用。
那么,老王要得到小李支付的费用,都要经历哪些步骤呢?一切手续办好,老王能得到多少资金呢?
对此,公证员表示,老王及其配偶可以通过诉讼或公证等方式,确认系继承人的身份后,继承取得小王的房产份额,并办理房产证的更名手续,该房屋由原来小王与小李按份共用,变更为老王及其配偶与小李按份共用。
如老王及其配偶决定将该房产中原属于小王、现属于他们的50%的份额转让给小李,双方可以签订买卖合同,而房屋价款则可以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。
假如,老王的女儿小王并没有用公积金贷款买房,女儿去世后老王该如何继承女儿未领的公积金呢?都有哪些步骤?老王能领到的公积金金额是多少呢?该如何计算?
对此,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,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职工的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;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。
因此,小王的继承人有权提取小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。老王及其配偶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公证等方式,确认系继承人的身份后,再提取小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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